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树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树行、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
审判员 孙楚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璐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