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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998号

任树行与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树行,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树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树行、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

审判员  孙楚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璐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