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河屯林业局红旗林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丽,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张义因与被上诉人袁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义以被上诉人袁金丽不在当地导致其无法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义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颖
审 判 员 任 丰
代理
审判员 黄大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