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2148号

代洪磊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渤海我乐厨柜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洪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渤海我乐厨柜连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148号原告代洪磊。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渤海我乐厨柜连锁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8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渤海我乐橱柜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洪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