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6738号

张文斌与俞文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斌;俞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俞文涛,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俞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蒲振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俞文涛支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7,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俞文涛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因与案外人共某,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崔 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