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75-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汪源。
被执行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