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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722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2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