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2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园 搜索“”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2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