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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430号之一

李国祥、郑雅翎等与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8-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国祥;郑雅翎;郑荣贵;杨志群;杨运强;高建中;罗忠立;谢小玲;刘香兰;刘雪银;周卫文;黄惠梅;杨东良;练威镇;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1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祥,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雅翎,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郑荣贵,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杨志群,女,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杨运强,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高建中,男,汉族,1956年5月4日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罗忠立,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谢小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香兰,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刘雪银,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卫文,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黄惠梅,女,汉族,1970年1月9日生,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

申请执行人:杨东良,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练威镇,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1、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赖达扬。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应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退回申请执行人已经支付的办证费;办证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惠城法执外异字第28、30-36号《执行裁定书》中有关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44号、四层022号、四层009号、四层034号、四层008号、四层058号、四层059号、四层062号、四层063号、四层064、四层065号、四层010号、四层011号、四层002号、四层106号、四层007号、四层006号、四层005号、四层004号、四层032号商铺的裁定内容。 二、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44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李国祥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2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郑雅翎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0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郑荣贵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五、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34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杨志群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六、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08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杨运强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58、05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高建中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62、063、064、065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罗忠立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九、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10、011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谢小玲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0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刘香兰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106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刘雪银、周卫文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二、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04、005、006、007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黄惠梅、杨东良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四层03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练威镇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耀

审判员 陈立灿

审判员 李国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