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宏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225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