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1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屠月琴。被执行人李啸尘。
原告屠月琴与被告李啸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月琴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李啸尘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9960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来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