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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国际光彩大市场C-16,组织机构代码69109432-4。

法定代表人:钱朝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文联,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

法定代表人:曹文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