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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213号

董兑与王维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兑,王维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213号原告董兑。被告王维帮。

原告董兑与被告王维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董兑以租赁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兑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兑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兑负担。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