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213号原告董兑。被告王维帮。
原告董兑与被告王维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董兑以租赁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兑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兑撤回对被告王维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兑负担。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