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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432号

夏某与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某;曹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2432号 原告夏某,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曹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周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加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