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681号
申请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5046201-6。
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31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帐号10×××88)的存款56307.32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