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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790号

(2015)城刑初字第790号符淘、蒲劲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8-20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当事人
符*,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男,1997年8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韩永,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苏治民,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蒲*,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6月5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黄力,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未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蒲*因不满被害人符*强制止其中午时采摘西瓜,为泄愤而伙同被告人符*到三亚市海棠湾林旺青田临时安置区,翻过围墙进入被害人符*强的西瓜地,其二人手持木棍沿着围墙往国道方向一边行走一边打砸种植中的西瓜,致使13.5亩“黑美人”西瓜不同程度破损。经鉴定,损失的西瓜重47250斤,价值人民币85050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符*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到案后交代伙同蒲*打砸西瓜地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蒲*自动到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符*、蒲*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均对受损西瓜的价格鉴定有意见,认为受损的西瓜价值没有达到85050元。被告人符*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鉴定方法不合理;2.被告人符*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符*适用缓刑。

被告人蒲*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鉴定方法不合理;2.被告人蒲*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蒲*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蒲*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蒲*伙同朋友到被害人符*强西瓜地采摘西瓜吃,被符*强制止,故被告人蒲*产生报复心理。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蒲*为泄愤报复被害人符*强而伙同被告人符*到三亚市海棠湾林旺青田临时安置区,翻过围墙进入被害人符*强的西瓜地,其二人手持木棍沿着围墙往国道方向一边行走一边打砸种植中的西瓜,致使13.5亩“黑美人”西瓜不同程度破损。经鉴定,损失的西瓜重47250斤,价值人民币85050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符*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蒲*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符*强曾于2016年1月26日对被告人符*、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符*、蒲*分别向被害人符*强赔偿5000元,共计10000元交至本院。上述查明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木棍一根,证实被告人符*、蒲*在打砸西瓜时所使用的工具。被告人蒲*,符*当庭对出示的木棍均无异议。(二)书证1.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关于犯罪嫌疑人蒲*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蒲*于2014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4月28日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会展中心安置区将被告人符*抓获,被告人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符*出生于1997年8月8日,被告人蒲*出生于1997年12月4日等基本身份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在案发现场扣押一根木棍。(三)证人证言1.邢*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其听符*强、张*富说,有几个年轻人到西瓜地采摘西瓜被制止后就说“晚上要看好瓜”。2014年4月25日8时30分时许,其和工友张*到三亚市海棠湾林旺会展中心青田片区的西瓜地抽水时,发现靠近围墙边上的西瓜大部分被砸烂,于是其便报警。被破坏的西瓜地有十多亩,被砸烂的西瓜都是“黑美人”西瓜,都是未采摘成熟待上市的西瓜,西瓜不同程度被砸烂,均无法销售,每亩约损失70%,按当时市场收购价计算,约损失8万元以上。2.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具体时间不详),有两个小伙子到西瓜地找老板符*强拿西瓜,被老板符*强制止后,便遭到小伙子的警告说:“不给可以,但是你们今晚要看好你们的西瓜,会有人过来把它们砸烂掉的。”同年4月25日8时许,其到西瓜地发现靠近青田安置区围墙旁边的一大片西瓜地被人用木棍打砸得稀巴烂。其和工友邢*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取证,随后公安民警要求其和符*强、邢*、张*富清点被打砸的西瓜。经清点,总共被打砸坏掉的西瓜有5000多个左右,重量约有5万斤,按当天市场收购价是每斤1.8元,损失8万元以上。3.张*富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10时许,其和张*在西瓜地看护瓜地时,有3名18岁左右的男子驾驶一辆女士电动车到其西瓜地,其中有一男子使用一把折叠刀杀西瓜吃,被其制止。随后,那些男子叫今晚看好西瓜,然后就离开了。到25日早上,张*就到西瓜地灌溉回来时告诉其,西瓜被人打烂。公安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后,要求对被打砸的西瓜进行清点,经清点,有5000多个黑美人西瓜受损,重量约有5万斤,按当天市场收购价是每斤1.8元,都是成熟待收购的西瓜。4.李*和盛*英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受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的聘请到三亚市海棠湾林旺青田安置区旁的西瓜地对一起打砸西瓜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其二人到案发现场后就听取报案人介绍案情,根据现场情况使用皮尺对现场破坏的范围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登记在勘查记录表上,经测量,西瓜地的遭损面积是13.5亩。在遭损面积内随机划定几个区域面积,根据面积内产量和遭损数量的比例,推算出损失量是70%。经向西瓜地当事人进行询问以及向周边地区种植同类西瓜的瓜农调查,确定西瓜平均每亩产量是5000斤,经计算西瓜的遭损量是13.5亩*5000斤*70%=47250斤。该勘查和鉴定得程序合法。5.李*统和高*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5日7时许,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林旺青田临时安置区旁边的西瓜被人恶意砸烂。接案后,其和高*龙等人到案发现场后,向报案人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勘察,将被砸的西瓜地走了一遍,组织西瓜地工作人员逐个清点、拍照等。公安民警当时主要做的工作就是确定具体受损的面积和损失的数量。受损西瓜地的面积因破坏的长度、宽度不规则,就根据现场西瓜被破坏的位置始点从青田安置区一道围墙处至安置区路口旁边的一个蓄水池,宽幅为6至10米不等。西瓜损失量很大,由高*龙等人监督西瓜地的工作人员对受损的西瓜进行清点,经清点,受损的西瓜数量约5000个。后来海棠公安分局聘请三亚市价格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根据现场破坏的情况,使用一种测量仪器进行实地测量后得出受损西瓜地面积是13.5亩。为了证实西瓜损失结果,公安机关还做了侦查实验,以证实具体破坏的数量。6.蒲*雄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蒲*的奶奶刚过世一两天后的一个晚上约23时许,其发现蒲*出去很久没有回来,其就打电话叫蒲*回来为其奶奶守灵。但过了很久蒲*才回来。听蒲*说,当晚蒲*驾驶车辆回家时被符*拦下并拿走车钥匙,叫符*一起去西瓜地打砸西瓜,随后二人去打砸西瓜后才回家睡觉的。7.符*杨的证言,证实蒲*的奶奶是2014年4月份去世的事实。(三)被害人符*强的陈述及报案书,证实2014年4月24日11时许,其和张*富在承包经营的西瓜地抽水,看到两名小伙子在西瓜地晃来晃去的。其就走过去问两名男子来瓜地做什么,其中一名男子说:“摘几个西瓜吃”,其说不行。对方接着说:“那好,看好你的瓜“,另一名尖下巴玩小刀的男子也跟着说:“把瓜看好”,说完就离开了。次日7时许,其起床后去抽水时发现,在靠近安置区围墙一侧的西瓜被人用木棍等硬物扎刺、打破,简单清点后发现被破坏的西瓜数量大、面积广,损失数额较大,因此就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要求其和工友配合详细清点损失数量,其和邢*、张*富、张*四人一起清点被破坏的西瓜。经清点,受损西瓜地面积约有13亩,被破坏的西瓜约有5310个(是成熟待采摘收购的西瓜),累计4.5万斤,按当日收购单价每斤1.8元,损失数额在8万元至9万元。2014年春节,其承包150亩土地用于种植“黑美人”西瓜,每亩种植408株苗,每亩投入6500元,每亩产量有5000斤。(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了2014年4月24日晚,其和蒲*及一些朋友(名字不详)在海棠湾林旺高速路入口附近的“国家海岸”石头处喝啤酒。在喝酒过程中,蒲*提到当天中午他到青田临时安置区旁边的瓜地摘西瓜时被西瓜地的老板所骂并赶了出来,蒲*想晚上去砸西瓜报复老板,其表示同意。当晚,其和蒲*二人从青田安置区翻过围墙窜到西瓜地,随后二人捡起地上的一条木棍,就沿着围墙步行往223国道方向一路扎破、摔打地上的西瓜。当时其和蒲*二人分开走,扎刺西瓜的路线和范围也不固定,看到西瓜就用木棍扎破,前后左右都扎,一路打砸到储水池附近后把木棍扔掉,从安置区路口处离开瓜地回家。被打砸破坏的西瓜是“黑美人”西瓜,西瓜大小不一、具体数量不详,都是待采摘的成熟西瓜,作案时看到西瓜就扎刺,不管大小。经辨认,被告人符*辨认出蒲*就是和其一起打砸西瓜地的人。2.蒲*的供述,供述了2014年4月24日中午,其和蒲*丰、吉*平骑电动车到青田临时安置区旁边的西瓜地想采摘西瓜吃,被西瓜地的工作人员发现制止后就离开了西瓜地。当天晚上,其和符*等人在海棠湾林旺高速入口处的“国家海岸”石头处喝啤酒,在喝酒时,他们又说到去西瓜地采摘西瓜吃。喝酒完后,其和符*回到青田安置区,其就去看村里的人打球,后来去朋友家玩。之后,其父亲打电话告诉其奶奶去世了,叫其回家。其驾驶摩托车返回家途经安置区时看到符*和蒲*丰,符*叫其停车后便拿走了摩托车钥匙,叫其和符*到西瓜地打砸西瓜,不去的话不给车钥匙。想到当天西瓜地老板不允许他们采摘西瓜吃同时还要骂他们,为泄愤和报复老板就和符*去实施破坏西瓜了。说完后,符*就在附近捡了二条一长一短的木棍,符*拿了长的那条木棍,其拿了较短的木棍。其和符*翻过围墙到西瓜地里打砸西瓜,当时符*还叫其打砸到工棚那边去,其说不行,怕被人发现。随后,其二人就沿着围墙往公路223国道方向一路打砸西瓜。其和符*使用木棍打砸西瓜,二人一边搜索西瓜一边打砸,沿着围墙一路打砸到安置区路口附近的地方才停下。被打砸的是已成熟的“黑美人”西瓜,打砸的西瓜地面积很大,已记不清打砸西瓜的时间有多长,反正就是打砸累了就休息,接着再打。(五)鉴定意见1.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鉴字【2014】237号关于三亚市林旺安置区旁边西瓜地西瓜被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法对受损的西瓜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受损西瓜价值85050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侦查实验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三亚市海棠湾林旺青田临时安置区围墙一侧的西瓜地,北邻223国道,东邻青田临时安置区,西邻江林新路。中心现场位于安置区围墙一侧,破坏的面积从青田临时安置区内中间围墙进入西瓜地为始点,沿西瓜地与安置区的围墙方向往223国道,距离青田安置区路口10余米处为终点,宽度是6米至10米不等,损失面积约13.5亩,面积内损失量为70%,按每亩5000斤产量,损失约47250斤。经勘查,在青田安置区路口附近西瓜地提取到一条长约1米,宽约5厘米,一头为尖状的方形木棍。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涉案西瓜是同一时间播种插秧,并同时间上肥施料,由同一批农民管理耕种。侦查员在涉案西瓜地中间部位分别选择地1、地2和地3共三块地作为侦查实验,每块地长约33.33米、宽20米,面积均为1亩(33.33*20米),分为三排西瓜耕种。其中地1中三排的西瓜个数(有见证人监督)分别为230个、232个和216个,共计678个;地2三排西瓜个数分别为235个、219个和225个,共计680个;地3三排西瓜个数分别为201个、196个、210个,共计607个。以上所计数的西瓜均为可以上市买卖的西瓜,抽样中等大的西瓜称取质量为8斤/个,即地1、地2、地3的亩产量分别是5424斤、5440斤、4856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蒲*为泄愤报复破坏被害人西瓜地西瓜,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5050元,其共同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蒲*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根据相应的作用一并处罚。被告人符*、蒲*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符*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符*、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都系初犯,可以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及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二指定辩护人关于价格鉴定的方法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导致鉴定结果不客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鉴定单位采用市场法的鉴定方法做出鉴定结论,根据该鉴定方法鉴定单位及时到案发现场测量出受损西瓜地的面积(13.5亩),经选择参照附近的西瓜地并经侦查实验得出亩产量(5000斤),根据受损面积内产量和遭损数量比例得出受损西瓜所占的比重(70%),又到市场调查确定当日上市西瓜的收购单价(1.8元),最后依市场法得出受损西瓜鉴定价格为13.5亩*5000斤*70%*1.8元=85050元。该鉴定结论经一定程序作出后并已送达二被告人签收,二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综上,该鉴定程序科学、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符*、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并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海坚

审 判 员  黄杨玉

人民陪审员  陈太裔5jwzdu3t2l02zbj0np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