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宇,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新起街。被执行人张新,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新起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宇与被执行人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勃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