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586-2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天安都市。
被执行人: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童有先,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童有先。
被执行人:黄怀光,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霞,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3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童有先、黄怀光、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吕荣人民币331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怀光银行存款人民3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