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仲斌、黄柳柳,该××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利江。
被执行人:岑雪波。
被执行人:陈建君。
被执行人:李文其。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57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陈建君、李文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陈建君、李文其应归还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2415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366.00元、执行费34815.3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陈建君、李文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