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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634号

沈建淳与管功社、傅庆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建淳,管功社,傅庆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沈建淳(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9********),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单元***室。

被执行人:管功社。

被执行人:傅庆岭。沈建淳与管功社、傅庆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建淳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功社、傅庆岭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建淳案款1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元,执行费14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