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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339号

原告于海林诉被告陈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海林,陈雄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39号原告于海林,男。被告陈雄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林诉被告陈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于海林与陈雄志已自行达成和解,于海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于海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海林负担。

审判员  赵永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