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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55号

刘和平与许洪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和平,许洪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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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洪维,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和平申请执行许洪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和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