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洪维,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和平申请执行许洪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和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