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09号
原告:毛执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传磊,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辉。
被告:徐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执芹诉被告XX辉、徐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执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805.00元,共计6883.00元,由原告毛执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迎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