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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709号

毛执芹诉XX辉、徐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执芹,XX辉,徐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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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09号

原告:毛执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传磊,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辉。

被告:徐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执芹诉被告XX辉、徐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执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805.00元,共计6883.00元,由原告毛执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迎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