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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字第582号

刘桂岭与姜志军、孙会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岭;姜志军;孙会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桂岭,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姜志军,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孙会营,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刘桂岭诉被告姜志军、孙会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桂岭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志军、孙会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桂岭诉称,2014年6、7月份被告先后两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志军、孙会营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姜志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期限为1个月。2014年7月20日被告姜志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期限为1个月。以上两笔借款共计100000元。另查明被告姜志军、孙会营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姜志军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姜志军、孙会营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提供已还款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志军,孙会营于判决书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刘桂岭借款100000元。如债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