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403-2号
原告:潘仕泰,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李杰环,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洪新,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贤,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甘湘鹉,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赖雪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南方创新中心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01061221。
法定代表人:罗仲高。
委托代理人:陈嘉健,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被告:唐剑萍,女,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605民初4403-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4月8日冻结了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佛山分行账户11×××70内存款(当日余额121268.69元)。现原告及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佛山分行账户11×××70内存款的冻结。
代理
审判员 康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