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04号
原告:梁志,居民。
被告:梁昌,农民。本院在审理梁志诉梁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翠翠 关注公众号“”
梁志与梁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04号
原告:梁志,居民。
被告:梁昌,农民。本院在审理梁志诉梁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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