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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40号

无锡市苏轩电缆有限公司、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苏轩电缆有限公司,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苏轩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纪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517、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三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商铺一间,作价75万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国际名都X号楼底层X-XXX商铺一间,作价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苏轩电缆有限公司和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抵偿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517、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瑜

审 判 员  班 浩助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