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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529号

李先猛、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先猛;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代明德;许开旺;张计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猛,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驻所地:邹城市北宿落陵煤矿对过。组织机构代码:75638429-4。法定代表人代明德,总经理。被执行人代明德,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许开旺,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张计英,女,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邹城市。李先猛诉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许开旺、张计英、代明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1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许开旺、张计英、代明德的财产具备处分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蔡国宏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杨同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