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9号原告王绪德,男,194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明,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董继承,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德诉被告任志明、董继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绪德负担。
审 判 长 王**睿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