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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特25号

申请人姚玲申请杜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特25号申请人姚玲,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姚玲要求宣告杜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杜军,男,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代理人杜娟娟,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姚玲与被申请人杜军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2日姚玲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杜军自2011年生病突发XX至今,现在仍然没有行为意识,丧失语言和行为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身体僵硬肌肉萎缩,故申请宣告杜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杜军目前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杜军系XXX(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杜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