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564号原告苏志强。被告刘广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强与被告刘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强撤回对被告刘广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