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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564号

原告苏志强与被告刘广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志强,刘广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564号原告苏志强。被告刘广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强与被告刘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强撤回对被告刘广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