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551号
原告:池金术。
被告:刘金洪,成年。
原告池金术与被告刘金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金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金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梦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