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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字551号

池金术与刘金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金术,刘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551号

原告:池金术。

被告:刘金洪,成年。

原告池金术与被告刘金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金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金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梦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