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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030号

石海与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三十八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海,重庆市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三十八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030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三十八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593号。负责人黄代莲。

原告石海与被告重庆市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三十八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