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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347-2号

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红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47-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胡俊杰,该××经理。

被执行人:朱红林。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红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红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陆治铭

审判员  卞新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