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47-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胡俊杰,该××经理。
被执行人:朱红林。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红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红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陆治铭
审判员 卞新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