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刘素珍,女,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素珍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素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存款人民币5643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希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桂春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