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曾爱明,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被执行人周秋根,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龚菊英,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曾爱明申请周秋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河华
代理
审判员 易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洪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