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572号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隆县。组织机构代码:73289699-X。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靖洁,住兴隆县。被告贾保桦,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保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馥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