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0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之父。被告周某甲,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