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民初808号

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0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之父。被告周某甲,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