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皮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