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515号原告徐春香,女,汉族。被告侯庆喜,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晓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王晓宇、侯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富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