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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124号

茶老字与安志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茶老子,安志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124号原告茶老子。委托代理人安儒苍。被告安志才。委托代理人安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茶老子诉被告安志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茶老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老子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茶老子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