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124号原告茶老子。委托代理人安儒苍。被告安志才。委托代理人安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茶老子诉被告安志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茶老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老子撤回对被告安志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茶老子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