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31号
申请人:胡梦丹。
申请人:孙纪泰。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梦丹与申请人孙纪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梦丹与申请人孙纪泰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胡梦丹损失:车损5380元;
二、经双方确认孙纪泰损失:医药费2508.10元、车费1000元、误工费7000元、车损600元;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梦丹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胡梦丹一次性赔偿孙纪泰113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