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10594号保全申请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和盛大厦**1206。负责人丁庆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利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马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与被保全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25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保全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七万二千五百九十一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戴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