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14471-144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iv> 法定代表人梁文花,社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人民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19、222、233、23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共1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涛 执行员 周长波 执行员 杨格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