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30民初164号原告张永军,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2日,云南省水富县人,云天化职工,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兴言,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水富县。委托代理人苏小敏,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刘兴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元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