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30民初164号

张永军与刘兴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水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永军;刘兴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30民初164号原告张永军,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2日,云南省水富县人,云天化职工,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兴言,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水富县。委托代理人苏小敏,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刘兴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元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