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5)龙执补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廖振文,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李佛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龙南县。 本院于1999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振文与被执行人李佛生债务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5)龙民初字第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黄 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