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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254号

李传军与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传军,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54号

原告:李传军,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戴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神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传军诉被告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8元,减半收取12374元,由原告李传军负担。

审 判 长  胡毅杰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