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徐成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霞洁,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钟永德,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宋富裕。二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7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5)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0374元。由于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9月7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5)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遂卫计征字(2015)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设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