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田霞,农民。
被执行人:陈昌双,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328号田霞诉陈昌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昌双尚应赔偿田霞150477.1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582.50元,执行费3657.16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