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200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乙,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宝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乙支付拖欠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故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合意,延期支付,因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院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双方在法院达成合意,延期支付,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顾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