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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976号之一

陈某甲与陈乙抚养费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200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乙,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宝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乙支付拖欠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故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合意,延期支付,因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院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双方在法院达成合意,延期支付,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顾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