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84-4号申请人房成武。被申请人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经营者魏德义。被申请人魏涛。被申请人金莉坤。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莉坤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此查封为轮侯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