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东,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倪从宝,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倪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从宝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