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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44号

李爱东与倪从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东,倪从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东,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倪从宝,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倪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从宝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